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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11月9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戊系亲兄弟,两人因土地的问题存在纠纷。2019年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土地问题,到南安市**街道**村**号被害人杨某戊的厨房内,持一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物件殴打杨某戊的头部、腹部;同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戊在杨某戊的家门口因土地问题又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打了杨某戊的头部一拳;同日15时许,杨某甲等人在南安市**街道**村**号杨某戊家门口帮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戊调解土地问题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某某用热水壶朝杨某戊丢过去,被杨某乙用手将热水壶挡掉。随后,杨某戊向后倒地被送到南安市医院,经南安市医院诊断:杨某戊脑震荡、右侧部分肋骨骨折(右第5、6肋骨骨折)、多处挫伤等。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戊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8日,南安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杨某某,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财物入库清单、现场工具照片、发还清单、工作说明、电热水壶照片、尿检材料、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户籍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诊疗记录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杨某戌、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黄某某、杨某庚证言;

3、被害人杨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琼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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