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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200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住鲤城区**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晋江市**镇**村**KTV门口,因琐事与郭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后持一把弹簧刀欲刺郭某某时,误将当时正站在二人中间劝架的被害人王某某腹部捅伤。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谅解。

当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到晋江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晋江市**镇**KTV配合调查。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疾病材料,收条、谅解书,工作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郭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及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持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持械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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