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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赵某某在同村伏某某家商店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杨某某手持一玻璃材质分酒器将赵某某头部殴打致伤。经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将赵某某头部殴打,造成赵某某轻伤二级的损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平 

                                 检察官助理:潘雪娇

                              2020年3月10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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