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涉县,身份证号码1304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瑞阳街18号,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用酒瓶多次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颌面部多处锐性创伤(其中头部疤痕累计4.6cm、面部疤痕累计16.3cm、剩余体表疤痕计9.2cm),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
2. 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7.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8.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英
检察官助理 裴根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2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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