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安市新城区**店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水县**镇**村**社。2020年5月29日经传唤后到案,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亢某某系本市新城区**店的同事。2019年12月22日10时许,二人在店中上班时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杨某某用桌子上的小料碟将亢某某头部、面部砸伤。经鉴定,亢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珂言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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