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灵台县**镇**村**社**号,捕前住西安市雁塔区**门,农民。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陈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十字广场,酒后嬉戏并进而发生打架,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某左眼部打伤。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投案。经司法鉴定:陈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对其殴打陈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杨某某已取得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军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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