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林业局大集体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鄂伦春自治旗**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其丈夫张某甲在家中宴请几位单位同事,席间二人均饮酒。当晚22时许,吃完晚饭众人离去后,夫妻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甲将其手机往杨某某身上撇,杨某某将手机摔在地上,张某甲见手机损坏,于是骑在杨某某身上进行殴打,杨某某挣脱后跑到厨房拿起柜子上的一把尖刀并左手持刀在张某甲面前比划,张某甲见状向杨某某扑过来夺刀,双方在撕扯中杨某某刺中张某甲右侧胸部,张某甲中刀后头靠炕墙半坐在地上。被告人杨某某发现张某甲倒地不动、呼叫不应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无人接听。次日1时13分许,鄂伦春自治旗克一河镇派出所接克一河镇中心卫生院报警,克一河镇中心卫生院医生赶到案发现场后确诊张某甲已经死亡。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鄂伦春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系右胸部升主动脉创口导致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对持刀捅死张某甲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长子张某丙、被害人的姐姐张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家庭偶发矛盾与丈夫张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到厨房拿起一把白色刀把尖刀,左手持刀刺向张某甲右侧胸部,造成张某甲升主动脉创口大出血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无人接听,后甘河镇卫生院赶到现场确诊被害人张某甲已无生命体征,并报警,当警察赶到现场时,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以自首论,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长子张某丙、被害人的姐姐张某乙的谅解,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阳
检察官助理:喻庆文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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