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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罪)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村村委会办公室与村民杨某甲因讨论其拖欠村集体债务一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杨某甲鼻部致伤,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爱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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