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街**小区**栋**门**号,住滦南县**镇**小区**栋**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父亲与刘某某、杨某等人在滦南县倴城镇曼城小区131栋路旁因错车发生冲突,被告人杨某某闻讯赶至现场见发生争执,遂手持甩棍将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打伤,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己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方某某、汤某某、杨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河北省滦南县**镇南大街**小区**栋**门**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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