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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_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宝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9303******,汉族,初中文化,系宝某某宝清镇***村农民,住黑龙江省宝某某宝清镇***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宝某某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8月23日再次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重新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再次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本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日19时许,在宝某某宝清镇***村高某某家,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董某某(男,44岁)因索要债务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某将董某某面部打伤。

经鉴定,董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残程度属十级残。

经侦查,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相关手续、宝某某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书、宝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董某某、万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宝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晓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宝某某宝清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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