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现住江西省瑞金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杨某铭与被告人杨某某系兄弟关系。原来两兄弟是一起吃住,其母亲胡年秀死亡后,杨某铭与杨某某、邓某某夫妇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致两兄弟分家。但杨某某、邓某某依旧避免不了与杨某铭发生吵架,矛盾越积越深。期间杨某某为了躲避不与杨某铭吵架,还到广东深圳务工,因工作很辛苦,杨某某就回到家,到家后发现妻子邓某某身上有伤,在得知是被杨某铭打的后,杨某某对此事就耿耿于怀。1995年6月26日下午1时左右,杨某某、邓某某在家时,杨某铭手持一把“7”型农具“鏆锥”对着杨某某家破口大骂,杨某某非常气愤,便起意要把杨某铭打死。杨某某随手从家里拿了一把农具“鏆锥”,与妻子邓某某走出房门,来到厅子与杨某铭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杨某铭手持鏆锥对着杨某某头部打过去,但打空了,杨某铭因用力过猛也失去重心摔倒在地上,杨某某见杨某铭摔倒在地,趁机拿起自己手中的“鏆锥”,用“鏆锥”铁制那端朝杨某铭的左侧头部用力击打了两下,导致杨某铭当场死亡。当天杨某某、邓某某夫妇就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铭系因他人用钝器(如鏆锥等)打击头部后,造成重度开发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近亲属)陈述:被害人(近亲属)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某某讯问录音影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与其兄弟杨某铭发生争吵期间,起意杀人,在双方打斗过程中找到机会后,向杨某铭的头部用鏆锥击打两次,致使杨某铭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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