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系大连市高新园区龙王塘街道万科樱花园工地瓦工,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乡**街**里**号,现暂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园**宿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大连市高新园区华录天桥旁雕塑小花坛处,因与其妻子被害人刘某某在感情问题发生争执,由于刘某某坚持要求离婚,见不能改变对方离婚的态度,杨某甲便手持尖刀朝刘某某胸部、左肋处及颈部连刺数刀,后杨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系颈部、胸部被锐器刺切致肺脏、心脏、上腔静脉、胸主动脉破裂,右侧颈总动脉、颈静脉离断大出血死亡。
2019年9月29日0时4分,杨某甲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速8快捷酒店附近拨打110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宋某某、金某某、马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 涛
检 察 员: 李丰念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叁册、光盘拾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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