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76********,汉族,初识字,木工,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室,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万元,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10日,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潘某甲协议离婚。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听闻被害人潘某甲与被害人曹某某存在暧昧关系,心生怨恨于是打电话欲找被害人潘某甲理论,电话未接通。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潜入被害人潘某甲租住的来安县**镇**小区**幢**室内等候被害人潘某甲。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阳台见到被害人潘某甲、曹某某二人一同返回,一气之下产生了将被害人潘某甲杀死的想法,于是拿起厨房内的菜刀并藏匿在厨房,见被害人曹某某、潘某甲进到房间卧室后举止暧昧,持刀向被害人潘某甲头部、左手臂等处连砍数刀致其受伤,又持刀将被害人曹某某左手肱骨、左手手指等多处砍伤,后逃离案发现场并将菜刀丢弃。经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滁州市110受理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等。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潘某乙、杨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潘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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