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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5月1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经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同年9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被害人贾某甲借款五万元,并写有借条、签订以杨某某家的两间门面房作为抵押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息一分五厘,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到期后,贾某甲多次向杨某某催要欠款,均被杨某某推脱。2019年5月8日,杨某某谎称要向贾某甲还钱,贾某甲驾驶其甘M*****号奇瑞牌轿车拉载杨某某到庆阳市西峰区取钱,杨某某向贾某甲称已取到钱,就装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又要求贾某甲继续驾车拉其到宁夏固原市彭阳县取钱。当晚20时许,杨某某借口取钱与贾某甲分开,独自来到在彭阳县城“灯盏山宾馆”登记住宿。贾某甲在彭阳县城等待过程中电话催问,被杨某某再次推脱,贾某甲要求与杨某某见面,当晚23时许杨某某退掉房间,在彭阳县城与贾某甲见面。后由贾某甲驾车,二人往镇原方向行驶,杨某某坐在车辆后排。途中,二人因还账问题发生争吵,杨某某见车内地面上有一把扳手,便称其要上厕所,贾某甲将车停下,杨某某持扳手在贾某甲的头部猛击四、五下,在确认贾某甲失去反应后,杨某某将贾某甲藏匿在副驾驶座椅下方,并驾车途经镇原县沿镇北公路向西峰方向行驶,行至北石窟寺附近时,杨某某将作案工具扳手扔进树林。次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驾车行驶到西峰区董志镇南庄村村民孙某甲家附近的村道转弯处。停车后将贾某甲挪至驾驶位,用饮料瓶及塑料软管从车辆油箱内,采取口吸方式抽出两瓶汽油,泼洒在贾某甲身体及车内物品上,用打火机引燃贾某甲所穿的衣服后,在远处观望,待车辆燃爆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粘有被害人血迹的上衣、扳手等物证;

2.借款合同、借条、通话记录等书证;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记录、辨认笔录;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证人李某某、贾某乙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19年11月4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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