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检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2********,回族,小学文化,屠宰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室。2002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07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5日、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8年8月21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将被告人杨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二人于2018年6月1日协议离婚,其女杨某乙归于某某抚养。2018年6月4日,于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红山区第**小学欲接孩子,被去接孩子的前妻于某某拒绝。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在红山区**街**酒店门前,找到驾驶车牌号为蒙D0****的尼桑越野车停车等候于某某的陈某某。立即回到位于红山区**小区**号楼的家中取出剔肉刀,返回现场进入陈某某车内,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因听陈某某说自己已经和于某某结婚更加生气,持刀向陈某某左胸部猛刺一下,陈某某用双手阻挡未果。被害人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锐性外力作用于左胸致左肺上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南新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春艳
代理检察员:赵雅男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伍张。
3.附带民事诉讼状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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