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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路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住**老指挥部**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成为男女朋友,后双方因情感问题产生纠葛。1997年7月30日早晨杨某某来到王某某住处归还录音机,看到王某某躺在房内左手边的小床上,王某某5岁的外甥睡在右手边的大床上。杨某某用卫生纸捻成团塞进被害人王某某的鼻扎,后双方因情感问题引发肢体冲突,杨某某用双手掐王某某的脖子致使王某某死亡。杨某某离开案发现时拿走王某某的银行卡并将卡内的1.3万元取走并出逃躲避至**齐,在逃亡期间杨某某改名为路某某(路某某,男,34岁,出生日期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7011984********,户籍:甘肃省**市**区**路**园**号楼**单元**室)。后经侦查机关人像比对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捂塞口鼻,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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