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二刑诉〔2019〕95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6月14日、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5月4日至5月18日、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因怀疑被害人杨某乙在与自己离婚前就已出轨。2019年1月22日,杨某甲与杨某乙在安顺市西秀区南马村罗家园的自建房内发生争吵后,杨某甲萌生将杨某乙杀死泄恨的念头。次日7时许,杨某甲携带一把单刃刀蹲守在杨某乙与男友陆某某早上外出摆摊时必经的安顺市西秀区罗家园路口伺机动手。8时12分许,杨某甲看到陆某某、杨某乙先后走出罗家园路口便持刀朝杨某乙连捅数刀,陆某某见状使用随身携带的背篼打砸杨某甲,并与杨某甲争抢凶器,过程中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后执勤民警将杨某甲当场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之伤属重伤二级,被害人陆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凶器的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杀人未遂,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子飞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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