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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嫌妻子张某某对自己不管不问而心生怨恨,于2020年1月18日在**西街购买农药敌敌畏一瓶,准备伺机杀掉张某某后喝敌敌畏自杀。2020年1月19日3时许,杨某某发现张某某去卫生间,认为时机已到,便拿着自己枕巾,又到厨房拿了菜刀进入卫生间,左手拿枕巾捂住张某某的嘴,右手持菜刀朝张某某的脖子处割去,欲将张某某杀死,张某某抓住刀柄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孙子周某某听见呼救声赶到,踹了杨某某一脚并将其拉出卫生间,后杨某某手中的菜刀被赶来的民警夺下并将其控制。杨某某持菜刀致张某某脖子和手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周某某等证人证言;

5.提取笔录;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诊断证明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家庭矛盾意欲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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