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泸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泸西县通道面山绿化工程建设中,政府规划在**镇**村区域发展经济林建设,后**镇安排组织人员收回**村部分群众私挖乱垦的集体林地,通过公开招标,由红河*****集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责整理土地,并采购种植蟠桃皇后经济树种。2019年8月,红河*****集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人员栽植苗木后,被告人人杨某某独自一人到**村“****”处其擅自开垦林地内,将栽植的蟠桃皇后树苗全部拔除。经鉴定,此次被拔除苗木地块涉及面积4.47亩,测算得出被拔苗木共计245株,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拔除的苗木涉案价值为1055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伍佰伍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拔树情况说明、预算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关于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山)坐落涉林案件林木现场调查结论、苗木株树测算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车某甲、张某某、段某某、王某乙、车某某、王某丙、陶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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