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院**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 年5 月28 日20 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华鼎世家A 门红绿灯路口,因交通纠纷与被害人陈某某(男,46岁,北京市人)发生冲突,后杨某某用儿童自行车将陈某某驾驶的黑色宝马车砸坏。经鉴定,被损车辆修复价格为26966.04 元人民币。
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董贞贞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京,联系方式13121******。
2.案卷三册,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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