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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18〕1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0********,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路**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16日移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仪陇县人民法院管辖,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阆中市**路**号“**综合商住楼”需要立面整治并按照规划图纸安装电梯为由,在与房屋实际所有人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强行使用电钻、锤子等工具对该商住楼一楼楼顶及二楼住房进行打洞,致使被害人陈某某门面房、被害人蒲某某的住房楼板损坏。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门面房、住房室内损坏部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鲜冰英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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