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2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拿上装有莜麦粒(事先拌入扁毛霜,学名呋喃丹)的搪瓷盆,从邻居陈某甲家大门进入大门左侧的羊圈内,将莜麦粒喂食给圈内绵羊,致6只绵羊中毒死亡。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死羊的胃内溶中检出呋喃丹。经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死亡的6只羊价格为人民币9386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26000元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协议书;2.证人高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金宝
检察官助理:宋岳锴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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