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邻里土地纠纷,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4月到**镇**大道**有限公司的工地上,要求被害人林某某的**镇**公司**施工队立即停止施工作业,等政府划清土地界限后再开工,并将工地的铁角扔进水池里。
同年4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到被害人林某某的作业工地上,为阻挠施工队施工,杨某某拉扯电线并将电线拉断,后与施工队工人赵某某等人发生打斗且双方均有受伤(因双方当事人均拒绝做鉴定,伤势无法鉴定)。
同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又到被害人林某某的作业工地上,为阻扰施工杨某某用铁铲打砸工地的电焊机、电线等设备,造成被害人林某某财物损失,经鉴定价值3171元。
同年 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被害人林某某作业的工地上,以打砸方式阻挠施工队施工,将工地上作业的电焊机、电线等设备破坏,造成被害人林某某财物损失,经鉴定价值4042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张美琪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三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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