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5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村,被告人杨某某发现聂某某准备接其妻子邓某某外出,随即找到聂某某对他进行殴打,并将聂某某的小米8手机砸烂,吉利帝豪小轿车挡风玻璃、四个车窗等部位不同程度砸烂,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181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琼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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