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情节轻微,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路**号**修理厂内,因与王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在王某某用铁棍砸了杨某某的车之后,被告人杨某某用锤子砸了王某某两辆小轿车的车窗玻璃等部位。经鉴定,王某某的两辆车的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15400元。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王某某修车费用,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车辆;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9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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