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9月18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3时许,在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安某甲(已治安处罚)和其妻子石某某因琐事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家门口,安某甲和杨某某发生口角后打斗,被石某某等人劝开后,杨某某先后用菜刀、斧子将安某甲驾驶的冀F*****汽车前机盖、车玻璃等毁坏,安某甲用砖将杨某某驾驶的冀F*****汽车挡风玻璃、叶子板等毁坏。经认定,冀F*****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7846元,冀F*****汽车损失价格384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安某甲人民币55000元,取得安某甲的谅解。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子一把、菜刀一把;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3、证人证言:证人安某乙、李某甲、石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赵某某、马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甲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评估鉴证明细表;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7、辨认、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基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菜刀和斧头随案移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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