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东村**号。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前后,明光市供电公司未经被告人杨某某同意,在本市**路**号杨某某家瓦房(闲置)上方安装了一台变压器,后因变压器着火,杨某某家瓦房部分瓦片在救火过程中被损毁,杨某某多次到明光市供电公司信访,未得到解决。2019年8月20日、21日,杨某某和其朋友谢某某两次到供电公司协商未果。2019年8月22日上午,杨某某再次来到明光市供电公司保安室,要求供电公司给与赔偿,因供电公司接待人员未给与明确答复,杨某某遂用手中的铁质拐棍砸供电公司院内的轿车,共造成五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供电公司保安拦住。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轿车损失价格为8689元。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有器质性人格改变,对自身作案能力存在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有所减弱,评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残疾人证复印件、明光市中医院门诊病历、治疗诊断记录、居民委员会证明、车辆受损照片、车辆维修报价单等;
2.证人郑某某、马某某、万某某、戴某某、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周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丁、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明光市公安局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86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明光市**东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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