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幢**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楼下,因试图通过引发车辆报警器的方式吸引管某某(本案被害人)下楼,便用从地面捡拾的石块将管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苏H0****号凯迪拉克轿车保险杠、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砸坏。经鉴定,该轿车被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1267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等物证照片;
2.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洪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秀凌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1518960****)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