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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号。因赌博,于201353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81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821日经河间市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田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二人发生争吵。当晚22时许,在河间市**小区**栋楼旁停车位处,杨某某持木棍将田某某驾驶的福特锐界小型越野客车五块玻璃砸毁。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车辆损失价格为28000元。杨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主动投案,并已赔偿车主李某某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毁车辆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槐某某、田某某、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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