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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小区职工宿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0月10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5时许,在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紫藤堡小区,被告人杨某某与同事发生口角后为发泄情绪,将紫藤堡小区内的路灯杆11根损坏。2019年10月16日,经河北省香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路灯杆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6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宏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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