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人,无固定住所,无业。2020年7月11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海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8时13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因喝醉酒,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手机店内用店内的一张凳子对店里的物品进行打砸,造成一台华为智慧屏液晶电视、一部华为nova6手机、一张华为体验桌损坏。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为人民币5404元。
2020年7月10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手机店内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被损毁物品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等照片;
6. 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皇新
2020年9月27日
附: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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