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公诉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徐某甲因感情纠纷,2019年6月13日22时许,杨某某来到水城县双水街道办小山社区诚信路凉都门业门面门口徐某甲停放的贵B****5车辆旁边,发现副驾驶的车窗未完全关闭,杨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喷雾剂从副驾驶的车窗喷射进车内室,随后扔了一根烟头进去,产生火光,车辆没有燃烧,杨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燃一张卫生纸从副驾驶的车窗处扔进车里,车辆产生爆炸并迅速燃烧,贵B****5燃烧时引起停在其左侧的贵B****8车辆燃烧,造成贵B****8车辆左侧车身不同程度损坏,徐某甲的贵B****5车身不同程度烧毁。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贵B****5英致轿车价值10366元,被烧毁的贵B****8长城越野车价值602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文书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丹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外衣一件、短袖一件、裤子一条、拖鞋一双、汽车车窗润滑剂一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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