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州**县**乡**路,居民,住贵德县**镇**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用自家斧头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县**镇**家属院的青E6****白色SUV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左前车门和左侧后视镜砸坏。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再次用一块石头将张某停放在贵德县**镇**家属院的青E6****白色SUV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用拔钉锤将被害人商某某之子停放在贵德县**镇**家属院的青AS****白色SUV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左侧后视镜砸坏。
经贵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三次被损车辆部件价值分别为6293元、1570元、2423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拔钉锤一把;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达102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启苹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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