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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安县,现住怀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群众。2008年2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怀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左右,刘某甲(己判刑)获知其妻子安某某和刘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伺机准备抓刘某乙和安某某的奸情。2017年5月26日14时许,刘某甲得知刘某乙在其家中的消息后,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赶回家中,将前来给安某某送饭的刘某乙堵在家里,刘某甲以刘某乙和其妻子安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在家中伙同杨某某、张某某殴打、威逼刘某乙并向其索要15万元。刘某乙被逼无奈将自己的一辆绅宝D50轿车(冀GK****),经张某某介绍到柴沟堡镇职教中心附近停车场内,以四万元价格抵押给班某某。将扣除利息后剩余的37600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从中抽取2000元左右好处费后,将剩余的现金交给刘某甲。刘某甲等人在停车场院内又让刘某乙给其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并将刘某乙随身携带的一张信用卡拿走,后和杨某某一起去透支了4900元。

2、2014年7月29日2时许,在怀安县柴沟堡镇火车站喜相逢煎饼摊门口,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后双方均受伤,王某某的伤情于2014年8月22日经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班某某、安某某、刘某丙、武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一份;6.刘某乙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殴打、要挟的方式,借故强行向他人索要金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志鹏

助理:闫 卿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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