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台**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3日被随州市看守所羁押,同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男)用微信名“蚊子”冒充女性与魏某甲(已判刑)的妻子刘某某聊天,后以“蚊子”弟弟的名义与刘某某见面,刘某某怀疑蚊子实际为男性,就将此事告知其丈夫魏某甲。魏某甲要刘某某将李某某带至**居**房魏某甲哥哥魏某乙的租住屋。刘某某将李某某带到该处后离开。魏某甲持刀和铁锤与被告人杨某某和舒某某(已判刑)三人在该房间内质问李某某为什么“蚊子”不来,并对李某某拳打脚踢,让其跪下。魏某甲让李某某给“蚊子”打电话。李某某电话叫来其妻子许某某及朋友胡某某。魏某甲经当面质问李某某和许某某,发现确系李某某以女性身份与刘某某聊天并相约见面。魏某甲殴打李某某,问李某某怎么解决?李某某说给1万元钱。舒某某打电话后说下面的人不同意,可以调整个班子来,要李某某给一万元,另加三条烟。李某某同意,说直接给13000元钱。随后,李某某让许某某筹钱,因还没凑到,魏某甲威胁李某某说“你十分钟把这个事情解决,不然要么把你弄到襄河挖个坑埋了,要么要你一根手指头”。许某某见魏某甲等人持刀,且认为李某某与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凑齐13000元转给魏某甲。魏某甲收到钱后让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离开。随后,魏某甲用微信分别转给舒某某、杨某某各3500元,转给刘某某4000元,另2000元魏某甲、杨某某、舒某某一同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现已退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转账及收款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魏某甲、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许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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