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已开除党籍),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2月22日至3月21日、2019年4月19日至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2月10日至2月24日、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被害人费某某被纪委工作人员带回协助调查,过程中结识办案人员杨某某,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被害人费某某对纪检部门的恐惧心理及可能致其失去工作的威胁后果,以借款名义陆续向费某某索取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2日、13日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借款为名,向费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31,000元。在2018年6月14日至7月间,杨某某利用费某某的个人信用资质,通过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及相关网络借款平台套取人民币共计186,227.34元。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父亲杨某甲还费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11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依法抓获。其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借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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