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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9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县**乡**村**组。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至江苏省**市**镇一家手机店维修自己手机,其在使用该店老板提供的备用手机时发现里面有一QQ账号未退出,经查看相关QQ信息,发现有相关联系人发送过两张裸照遂记下对方发送照片的QQ号。2020年7月2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添加被害人游某某为好友并向对方发送上述两张裸照。后双方又互相添加微信后进行私聊,被告人杨某某以裸照相要挟,要求被害人游某某支付人民币五万元后删除这些照片。

2020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乘火车至**镇**宾馆**房间门口欲向被害人游某某拿钱时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相关微信、QQ微信聊天内容截屏照片、工作情况、相关照片等,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添加被害人游某某的QQ、微信后,以游某某给男朋友王某某发的2张裸照相要挟,要求被害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后删除裸照,后被害人让被告人杨某某到上海来拿钱并报警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到移动电话2部的情况。

4.相关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游某某等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建敏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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