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镇**路**小区**栋楼**单元**室,现住古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年底,徐某某请被害人李某某帮助寻找种植玛咔的土地, 李某某通过中间人被告人杨某某、及马某某,杨某甲等人联系上了丽江市宁蒗县西部河乡的卢某某(另案处理),最终徐某某与卢某某取得联系并租用卢某某组织的土地种植玛咔。种植项目开工后,因资金等原因导致玛咔种植项目中断,卢某某与徐某某发生经济纠纷。2015年5月,卢某某为向徐某某索要相关损失,在不能及时找到徐某某的情况下,对李某某实施了非法拘禁( 该案现已由宁蒗县公安进行办理),随后李某某自行驱车赶到丽江市永胜县(期间卢某某对李某某进行追赶)。2015年5月15日,李某某在杨某某的帮助下从丽江市永胜县赶到丽江市古城区。2015年5月16日,杨某某以帮助李某某逃离永胜、帮其介绍种植玛咔的土地产生的中间介绍费为由向李某某索要钱财,并以威胁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敲诈勒索共计3 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在后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口信息、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银行查询明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龙某某、杨某甲、陈某、雀某某、刘某某、宋某某、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及辩解;5、搜查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在后期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奋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活页四份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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