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1199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乡**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今,被告人杨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家中,以上传被害人闫某甲的性爱视频和照片到网络上为手段,敲诈勒索闫某甲人民币4万元。闫某甲拒绝支付,被告人杨某某随即将闫某甲性爱视频上传至“**视频”APP、发送给闫某甲同事,并将闫某甲的个人信息编辑成招嫖信息散布在多个QQ群内,导致被害人性爱视频大量浏览和扩散,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闫某甲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闫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短信截屏材料、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讯问笔录;3.证人证言:闫某乙的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松松
2020年7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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