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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南京**财富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玄武区**营**号**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吸毒、为他人吸毒提供工具,于2016年4月被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郑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本市秦淮区新街口**中心**楼**室共同成立南京**财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零用贷业务,后招募了被告人杨某某以及张某某、梁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刑)从事具体业务,由郑某某负责风险控制、与借款人商谈具体借贷事宜,由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从事上门核查以及催收工作。期间,**公司与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如借款人逾期未还,采取上门开锁、按虚高借款金额提起诉讼等方式敲诈借款人的财物。

2016年6月22日,被害人汪某某至**公司借款,后被告人杨某某与郑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5600元。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并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迟 晨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885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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