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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宜都市**劳务派遣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因沉迷赌博,致使其自身收入无法满足其赌博的巨大花销。2017年10月下旬一天,被害人郭某乙信用卡到期向杨某某借钱,杨某某表示找表哥王某某帮忙,并声称表哥王某某已联系荆州市的黑社会大哥“张某某”给其放款,郭某甲听后不愿意继续借款,杨某某察觉郭某甲内心恐惧,遂借此机会向其勒索钱财。随后,杨某某不断围绕其虚构的王某某、“张某某”以及赵某某等多个角色,并通过口头描述将上述角色包装成黑社会成员,后又多次围绕上述角色编造故事,故事内容或扬言要找郭某甲算账或扬言要去政府上访,并以此来营造紧张气氛。且每次向郭某甲编造故事后,都以需出钱摆平事情为由向郭某甲索要钱财。被害人郭某乙担心其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得不按照杨某某的要求给付财物。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杨某某多次向郭某甲勒索财物,其中现金603086元,微信转账364****,银行转账13402元,勒索财物共计981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黑恶势力相要挟,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9811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斌

2019年11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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