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山东省嘉祥县**乡**楼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前,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丙各自均已结婚,但两人自2015年认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且李某丙因此事与前夫离婚。2020年6月以来,因被害人李某丙交了新男友,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某某以向李某丙的亲友转发其与李某丙的性爱裸照、视频的方式相威胁,向李某丙强行索要人民币10万元。2020年7月7日,被害人李某丙被迫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的家中通过网银向被告人杨某某转账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信息和转帐记录截图、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得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如具备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险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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