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荷塘镇**村**号。杨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害人程某承包了高州市荷塘镇**村**岭地的挖运工程,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徐伟文(已判决)等人向程某索要拉泥车过路保护费,否则拦路不让拉泥车通行。程某被迫同意按车次给予保护费,至案发时程某通过微信共转账了8000元保护费给杨某某。2019年11月19日,杨某某在高州市荔枝墟**号楼第*层出租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雪颖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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