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至同月22日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其将散布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不雅视频为由,多次威胁被害人刘某某与其见面。遭到被害人刘某某拒绝后,被告人杨某某于同月22日将欲散布不雅视频之事以短信形式告知被害人刘某某的丈夫林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因害怕不雅视频流出,于同月23日通过微信询问被告人杨某某删除不雅视频之事。被告人杨某某以交钱方能删除不雅视频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同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暂住处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华为”牌P20型手机一部。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牌P20型手机一部;
2.公安机关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短消息、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笔录;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7.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8.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款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顺彬
检察官助理:苏旭辉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作案工具“华为”牌P20型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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