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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住址天津市塘沽区**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9日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5日、3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0日,被害人许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决)及案外人张某某商谈借款事宜,约定许某某借款人民币52000元,一个月后还款人民币65000元,签署了出借人处为空白的借款协议、收条,并当场从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许某某。2017年4月19日,被害人许某某将人民币65000元还给案外人张某某。2017年6月29日,陈某某以出借人身份向许某某索要该钱款,并携带管制刀具威胁被害人许某某,许某某报案,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约许某某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永和豆浆店内继续谈还款事宜,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等人便将许某某带至车里并对其进行威胁、殴打,迫使许某某交出其牌号为京M****9的丰田霸道汽车车钥匙。后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并将许某某带至被告人杨某某所在的泰丰公园附近的北区拉面馆会面,案外人王某甲驾驶被害人许某某车辆同往该处。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陈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间债务纠纷的实际情况,仍与陈某某等人与许某某交谈后将许某某带至泛华大厦,以威胁手段迫使许某某签署人民币83000元的借款协议、借款收条、现金收条、借款收据,以及内容为许某某将其牌号为京M****9的丰田霸道汽车卖给陈某某的协议书,和内容为收到陈某某交付购车款人民币83000元借条(实为收条)。次日,陈某某携带车辆买卖协议等材料将许某某的车辆开回其河北省秦皇岛市老家。

2017年8月1日,被害人许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9月4日,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将车辆返还。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高某某代表被告人杨某某与陈某某共同赔偿许某某人民币60万元,许某某出具了对被告人的谅解书。经鉴定,许某某的车辆价值为人民币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协议、收条、银行流水、现金收条、协议书、借条、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判决书等书证。

2、王某乙、毕某某、邹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另案处理的共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涉案丰田霸道汽车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侦查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付

检察官助理:元世臣

2020年5月22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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