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17年1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中门口附近,将放学回家的王某某截住,利用语言威胁向王某某要钱,从11月2日到11月4日,王某某被杨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70元。
2.2018年11月3日至11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威胁孙某某,敲诈勒索其人民币110元。
3.2018年11月3日至11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威胁沙某某,敲诈勒索其人民币40元。
4.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豪,敲诈勒索其人民币630元。
5.2018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分别在青岛市城阳区**村和**村将沙某某和高某某拽到自己驾驶的车上,在车上对高某某和沙某某进行敲诈勒索,在**村附近对高某某和沙某某进行殴打,敲诈勒索该两人人民币1000元,当晚沙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支付人民币11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红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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