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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室,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南昌市新建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新建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新建区**镇林场签订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南昌市新建区**水库旁山场进行休闲旅游开发。2019年3月15日至3月18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釆伐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挖机在梦山水库旁"**"山场清理办公用房周围树木柴草,并修出一条休闲便道,致使"**"山场部分樟树、杉树等树木被毁。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中"**"山场被毁坏的樟树共14株、杉树共12株,林木蓄积共0.5946立方。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到案。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南昌市新建区**镇林场申请实施恢复植被、补种林木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4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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