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室,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南昌市新建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新建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新建区**镇林场签订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南昌市新建区**水库旁山场进行休闲旅游开发。2019年3月15日至3月18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釆伐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挖机在梦山水库旁"**"山场清理办公用房周围树木柴草,并修出一条休闲便道,致使"**"山场部分樟树、杉树等树木被毁。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中"**"山场被毁坏的樟树共14株、杉树共12株,林木蓄积共0.5946立方。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到案。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南昌市新建区**镇林场申请实施恢复植被、补种林木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4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