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56********,湖南省湘阴县人,务农,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湘阴县**镇**村**组。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从汨罗市、屈原管理区等地的汽修厂收购废机油,并将其存放于湘阴县**镇原**厂废弃厂房内。杨某某先将收购的废机油进行沉淀,再将上层的机油抽取并使用废油桶另行存储,中层的水直接倒掉,底层的油渣直接点火烧尽的方式进行非法处置,最后将另行储存的机油高价转卖给湘阴县**再生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认定,杨某某收集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
2020年6月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查获该废机油处置点,将查获的废机油采取了现场临时封存措施,同时责令杨某某等待下一步处理。2020年6月16日晚,杨某某通过钟某某的介绍联系余某某(其本人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并雇佣邵某某和何某某,将该批已经被查封的废机油,抽送至余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湘K****(该车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油罐车内。2020年6月17日,余某某通过益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汪某某的帮助开具“转运联”,将该批共计27.75吨的废机油,销售给湘阴县**再生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当天向杨某某转账人民币6220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杨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6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过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判处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恒威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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