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吴中区**镇**村北舍头**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本市**区**镇**村石庄**港口**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租用本市吴中区临湖镇**村**村北舍**号一车间,无证从事电镀铬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倒在至未做防渗措施的作坊地面,后顺着地势通过由车间北侧墙角排水孔流孔排入地下水管道,严重污染环境。经监测,车间地面积水中总铬浓度为1630mg/L、车间北侧墙角下排放水中总铬浓度为159mg/L、车间北侧排入污水井废水中总铬浓度为105mg/L,分别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3260倍、318倍、210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吴中区环保局提供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书》、情况说明、江苏省优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吴中区环保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

54.电子数据: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提取的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霞

检察官助理:许莹

20193月18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取保候审于居住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补充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