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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镇**村**号,务农。2011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减刑于201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租赁巨鹿县堤村乡纪家寨村南一废弃厂房,在无合法手续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镀锌,将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南墙下的排水口直接排放到车间东南角渗坑内。2019年8月13日该镀锌车间被巨鹿县公安局查获。经石家庄东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检测,自杨某某非法镀锌渗坑内提取的土壤检测结果为结果为:20cm土壤PH2.7,镍21.2mg/kg,铬654mg/kg,六价铬80mg/kg,锌430mg/kg;40cm土壤PH2.8,镍11mg/kg,铬628mg/kg,六价铬72.4mg/kg,锌364mg/kg;80cm土壤PH3.4,镍11.3mg/kg,铬1.59*103mg/kg,六价铬41.5mg/kg,锌678mg/kg。重金属严重超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土壤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萌萌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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